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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桃園少年輔育院宿舍管理辦法 9
九  申配宿舍,經審查符合規定者,依次登記就適當之宿舍按積點之多寡
    ,簽請依序核配。積點相同,宿舍不敷分配,無法決定優先順序時以
    抽籤決定之。新到職人員自到職日起,得併入與登記在先者按積點多
    寡依序分配。
民國 90 年 10 月 05 日訂定
9
九  申配宿舍,經審查符合規定者,依次登記就適當之宿舍按積點之多寡
    ,簽請依序核配。積點相同,宿舍不敷分配,無法決定優先順序時以
    抽籤決定之。新到職人員自到職日起,得併入與登記在先者按積點多
    寡依序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