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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桃園少年輔育院宿舍管理辦法 8
八  本院員工,凡合於第五條之規定者,由申請人填具申配宿舍申請單 (
    如附件二) 送總務組審核轉陳,並同時繳驗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無自有房屋者,請附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稅捐機關財產證明
    。
民國 90 年 10 月 05 日訂定
8
八  本院員工,凡合於第五條之規定者,由申請人填具申配宿舍申請單 (
    如附件二) 送總務組審核轉陳,並同時繳驗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無自有房屋者,請附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稅捐機關財產證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