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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桃園少年輔育院宿舍管理辦法 7
七  本院宿舍分配之積點計算標準如左:
    職級:最高總點數佔百分之二十,依據官等之高低計點,技、工友比
    照雇員級計點。
    年資:最高總點數佔百分之二十五,按到職先後計點。在司法院、法
    務部所屬機關服務之年資仍予計點;其他機關服務之年資應減半計點
    ,退休後再任職者其退休前之年資不予計點。
    考績:最高總點數佔百分之二十,按其最近三年內考績等第計點。
    眷口人數:最高總點數佔百分之二十,視其直系親屬人數 (以同戶籍
              為準) 之多寡計點。
    符合申配公有宿舍資格又無自用住宅而賃屋居住者佔最高總點數百分
    之十五。 (積點數依附件一、分配宿舍計點標準參考表)
民國 90 年 10 月 05 日訂定
7
七  本院宿舍分配之積點計算標準如左:
    職級:最高總點數佔百分之二十,依據官等之高低計點,技、工友比
    照雇員級計點。
    年資:最高總點數佔百分之二十五,按到職先後計點。在司法院、法
    務部所屬機關服務之年資仍予計點;其他機關服務之年資應減半計點
    ,退休後再任職者其退休前之年資不予計點。
    考績:最高總點數佔百分之二十,按其最近三年內考績等第計點。
    眷口人數:最高總點數佔百分之二十,視其直系親屬人數 (以同戶籍
              為準) 之多寡計點。
    符合申配公有宿舍資格又無自用住宅而賃屋居住者佔最高總點數百分
    之十五。 (積點數依附件一、分配宿舍計點標準參考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