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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桃園少年輔育院宿舍管理辦法 6
六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均不得再向本院申請公有宿舍:
    凡配偶或共同生活之直系親屬,在軍公教機關服務之一方已由其服務
    機關配住眷舍者。
    曾由政府機關輔助購置國民住宅或公教住宅者。
    曾承購公有眷舍房屋、基地者。
    配偶在實施用人費單一薪給事業機購服務者。
民國 90 年 10 月 05 日訂定
6
六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均不得再向本院申請公有宿舍:
    凡配偶或共同生活之直系親屬,在軍公教機關服務之一方已由其服務
    機關配住眷舍者。
    曾由政府機關輔助購置國民住宅或公教住宅者。
    曾承購公有眷舍房屋、基地者。
    配偶在實施用人費單一薪給事業機購服務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