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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桃園少年輔育院宿舍管理辦法 15
十五  宿舍配住人,應將所置宿舍內燃料妥慎存儲並與火種隔離,如因非
      天災或不可抗拒之事致引起火災,而造成公有財務之損失,配住人
      應負一切責任。
民國 90 年 10 月 05 日訂定
15
十五  宿舍配住人,應將所置宿舍內燃料妥慎存儲並與火種隔離,如因非
      天災或不可抗拒之事致引起火災,而造成公有財務之損失,配住人
      應負一切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