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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桃園少年輔育院宿舍管理辦法 14
十四  宿舍配住人應妥為維護,並經常保持整潔,如有人為破壞或未盡善
      良管理人責任招致毀損,均應負修繕賠償責任。
民國 90 年 10 月 05 日訂定
14
十四  宿舍配住人應妥為維護,並經常保持整潔,如有人為破壞或未盡善
      良管理人責任招致毀損,均應負修繕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