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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桃園少年輔育院宿舍管理辦法 12
十二  宿舍配住人未依規定遷入居住,或僅擺放傢俱、衣物,而未在宿舍
      起居生活者;或遷入居住後,無正當理由未實際住達三個月以上者
      ,即應終止借用契約。
民國 90 年 10 月 05 日訂定
12
十二  宿舍配住人未依規定遷入居住,或僅擺放傢俱、衣物,而未在宿舍
      起居生活者;或遷入居住後,無正當理由未實際住達三個月以上者
      ,即應終止借用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