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桃園少年輔育院宿舍管理辦法 11
十一  依「事務管理規則」、本辦法或其他相關規定 (包括契約約定) ,
      借用人應交還宿舍者,應將宿舍回復原狀,騰空交還,且不得要求
      任何補償。
民國 90 年 10 月 05 日訂定
11
十一  依「事務管理規則」、本辦法或其他相關規定 (包括契約約定) ,
      借用人應交還宿舍者,應將宿舍回復原狀,騰空交還,且不得要求
      任何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