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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少年輔育院宿舍管理辦法 11
十一 依「事務管理規則」、本辦法或其他相關規定 (包括契約約定) , 借用人應交還宿舍者,應將宿舍回復原狀,騰空交還,且不得要求 任何補償。
民國 90 年 10 月 05 日訂定
11
十一 依「事務管理規則」、本辦法或其他相關規定 (包括契約約定) , 借用人應交還宿舍者,應將宿舍回復原狀,騰空交還,且不得要求 任何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