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桃園少年輔育院職務宿舍規則 9
九  借用人違反本規則之規定者,喪失其借用之權利,並由事務管理人員
    簽請議處。
民國 90 年 10 月 05 日訂定
9
九  借用人違反本規則之規定者,喪失其借用之權利,並由事務管理人員
    簽請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