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0:04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
臺灣桃園監獄職員查獲及失查違禁物品獎懲注意事項 4
四 一次查獲或失查達一定標準數量之違禁品以專案受獎懲者,不再計入 半年之累計,以免重覆獎懲。
民國 88 年 02 月 01 日訂定
4
四 一次查獲或失查達一定標準數量之違禁品以專案受獎懲者,不再計入 半年之累計,以免重覆獎懲。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