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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2 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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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停
臺灣桃園監獄職員查獲及失查違禁物品獎懲注意事項 2
二 為獎勵查獲違禁品同仁之服務精神,僅依「法務部晉所屬各機關人員 獎勵案件處理要點」有關監所人員特別獎勵事項之部份條文意旨,特 訂定本獎勵原則,以為獎勵之依據。
民國 88 年 02 月 01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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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為獎勵查獲違禁品同仁之服務精神,僅依「法務部晉所屬各機關人員 獎勵案件處理要點」有關監所人員特別獎勵事項之部份條文意旨,特 訂定本獎勵原則,以為獎勵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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