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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4 10:34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桃園監獄職員查獲及失查違禁物品獎懲注意事項 1
一  查獲或失查違禁物品之種類、數量及獎懲標準
    ┌─┬──────┬──────┬──────┬─────┐
    │項│違禁物品種類│每半年查獲或│  查獲之獎勵│失查之懲罰│
    │次│            │失查之數量  │            │          │
    ├─┼──────┼──────┴──────┼─────┤
    │一│毒品 (毒品危│經移送地檢署偵辦法院判決  │專案處理  │
    │  │害防制條例第│                          │          │
    │  │二條所稱毒品│                          │          │
    │  │)           │                          │          │
    ├─┼──────┼───────┬─────┼─────┤
    │二│鎮定劑      │足以造成戒護困│視可能造成│視可能造成│
    │  │            │擾之數量      │危害之程度│危害之程度│
    │  │            │              │酌情獎勵  │酌情懲罰  │
    ├─┼──────┼───────┼─────┴─────┤
    │三│槍砲、彈藥、│一件以上      │專案處理              │
    │  │刀械 (扁鑽、│              │                      │
    │  │利刃等)     │              │                      │
    ├─┼──────┼───────┼───────────┤
    │四│香煙 (非依規│一~二十包 (每│逾上述最高數量百分之八│
    │  │定而密藏、持│包以二十支計) │十者,列入年終之參考  │
    │  │有者)       │              │                      │
    │  │            ├───────┼─────┬─────┤
    │  │            │廿一~五十包  │嘉獎一次  │申誡一次  │
    │  │            ├───────┼─────┼─────┤
    │  │            │五十一包以上  │嘉獎二次  │申誡二次  │
    ├─┼──────┼───────┼─────┴─────┤
    │五│酒類 (包括含│一瓶 (0.6 公升│逾上述最高數量百分之八│
    │  │有酒精成份之│) 以下        │十者,列入年終之參考  │
    │  │飲料飲品    │              │                      │
    │  │            ├───────┼───────────┤
    │  │            │一瓶 (0.6 公升│專案處理              │
    │  │            │) 以上        │                      │
    ├─┼──────┼───────┼───────────┤
    │六│檳榔        │一~一九九粒  │逾上述最高數量百分之八│
    │  │            │              │十者,列入年終之參考  │
    │  │            ├───────┼─────┬─────┤
    │  │            │二○○~四○○│嘉獎一次  │申誡一次  │
    │  │            │粒            │          │          │
    │  │            ├───────┼─────┴─────┤
    │  │            │四○○粒以上  │專案處理              │
    ├─┼──────┼───────┼─────┬─────┤
    │七│現金        │一仟元~壹萬元│逾上述最高數量百分之八│
    │  │            │              │十者,列入年終之參考  │
    │  │            ├───────┼─────┬─────┤
    │  │            │壹萬零一元~貳│嘉獎一次  │申誡一次  │
    │  │            │萬元          │          │          │
    │  │            ├───────┼─────┼─────┤
    │  │            │貳萬零一元~參│嘉獎二次  │申誡二次  │
    │  │            │萬元          │          │          │
    └─┴──────┴───────┴─────┴─────┘
民國 88 年 02 月 01 日訂定
1
一  查獲或失查違禁物品之種類、數量及獎懲標準
    ┌─┬──────┬──────┬──────┬─────┐
    │項│違禁物品種類│每半年查獲或│  查獲之獎勵│失查之懲罰│
    │次│            │失查之數量  │            │          │
    ├─┼──────┼──────┴──────┼─────┤
    │一│毒品 (毒品危│經移送地檢署偵辦法院判決  │專案處理  │
    │  │害防制條例第│                          │          │
    │  │二條所稱毒品│                          │          │
    │  │)           │                          │          │
    ├─┼──────┼───────┬─────┼─────┤
    │二│鎮定劑      │足以造成戒護困│視可能造成│視可能造成│
    │  │            │擾之數量      │危害之程度│危害之程度│
    │  │            │              │酌情獎勵  │酌情懲罰  │
    ├─┼──────┼───────┼─────┴─────┤
    │三│槍砲、彈藥、│一件以上      │專案處理              │
    │  │刀械 (扁鑽、│              │                      │
    │  │利刃等)     │              │                      │
    ├─┼──────┼───────┼───────────┤
    │四│香煙 (非依規│一~二十包 (每│逾上述最高數量百分之八│
    │  │定而密藏、持│包以二十支計) │十者,列入年終之參考  │
    │  │有者)       │              │                      │
    │  │            ├───────┼─────┬─────┤
    │  │            │廿一~五十包  │嘉獎一次  │申誡一次  │
    │  │            ├───────┼─────┼─────┤
    │  │            │五十一包以上  │嘉獎二次  │申誡二次  │
    ├─┼──────┼───────┼─────┴─────┤
    │五│酒類 (包括含│一瓶 (0.6 公升│逾上述最高數量百分之八│
    │  │有酒精成份之│) 以下        │十者,列入年終之參考  │
    │  │飲料飲品    │              │                      │
    │  │            ├───────┼───────────┤
    │  │            │一瓶 (0.6 公升│專案處理              │
    │  │            │) 以上        │                      │
    ├─┼──────┼───────┼───────────┤
    │六│檳榔        │一~一九九粒  │逾上述最高數量百分之八│
    │  │            │              │十者,列入年終之參考  │
    │  │            ├───────┼─────┬─────┤
    │  │            │二○○~四○○│嘉獎一次  │申誡一次  │
    │  │            │粒            │          │          │
    │  │            ├───────┼─────┴─────┤
    │  │            │四○○粒以上  │專案處理              │
    ├─┼──────┼───────┼─────┬─────┤
    │七│現金        │一仟元~壹萬元│逾上述最高數量百分之八│
    │  │            │              │十者,列入年終之參考  │
    │  │            ├───────┼─────┬─────┤
    │  │            │壹萬零一元~貳│嘉獎一次  │申誡一次  │
    │  │            │萬元          │          │          │
    │  │            ├───────┼─────┼─────┤
    │  │            │貳萬零一元~參│嘉獎二次  │申誡二次  │
    │  │            │萬元          │          │          │
    └─┴──────┴───────┴─────┴─────┘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