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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申請外僱作業應行注意事項 4
四、申請外僱作業收容人人數,每組每日至少五人以上。工作中不得要求
    作業人員從事危險性工作,且開工前應向作業人員說明工作內容及安
    全上應注意事項。作業中或交通往返途中,若有人員傷亡或機具毀損
    者,須負賠償責任。
民國 92 年 04 月 25 日修正
4
四  申請外僱作業受刑人人數,每組每日至少六人以上。工作項中不得要
    求作業人員從事危險性工作,且開工前應向作業人員說明工作內容及
    安全上應注意事項。作業中或交通往返途中,若有人員傷亡或機具毀
    損者,須負賠償責任。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訂定
4
四  申請外僱作業受刑人人數,每組每日至少六人以上。工作項中不得要
    求作業人員從事危附危險性工作,且開工前應向作業人員說明工作內
    容及安全上應注意事項。作業中或交通往返途中,若有人員傷亡或機
    具毀損者,須負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