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05 10:08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申請外僱作業應行注意事項 3
三、請外僱作業須預付雇工保證金(公務機關或本監同仁申請外僱者得免
    交雇工保證金)。雇工報酬以作業收容人人數及天數為計算單位,技
    術工每人每日一千二百元、雜工七百五十元。雇工終結須於三日內一
    次付清,但雇工期一個月以上者,報酬應按月於翌月七日前繳清;若
    延遲付款須負擔延遲利息(年息百分之十)。
民國 102 年 08 月 20 日修正
3
三、申請外僱須預付僱工保證金。僱工報酬以作業受刑人人數及天數為計
    算單位,技工每人每日九百八十元、雜工六百八十元。僱工終結須於
    三日內一次付清,但僱工期一個月以上者,報酬應按月於翌月五日前
    繳清;若延遲付款須負擔延遲利息(年息百分之十)。
民國 92 年 04 月 25 日修正
3
三  申請外僱須預付僱工保證金。僱工報酬以作業受刑人人數及天數為計
    算單位,技工每人每日六百元、雜工五百元。僱工終結須於三日內一
    次付清,但僱工期壹個月以上者,報酬應按月於翌月五日前繳清;若
    延遲付款須負擔延遲利息 (年息十﹪) 。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訂定
3
三  申請外僱須預付僱工保證金 (每日僱工總人數╳工資單價╳三分之二
    僱工總日數) 。僱工報酬以作業受刑人人數及天數為計算單位,技工
    每人每日六百元、雜工五百元。僱工終結須於三日內一次付清,但僱
    工期壹個月以上者,報酬應按月於翌月五日前繳清;若延遲付款須負
    擔延遲利息 (年息十%) 。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