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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申請臨時外僱作業應行注意事項 8
八、僱主不得代受刑人傳遞書狀、信函、現金或提供違反本監規定之活動
    及違禁品,違者須接受懲罰性違約金新台幣伍萬元。
民國 90 年 03 月 16 日訂定
8
八  僱主不得代受刑人傳遞書狀、信函、現金或提供違反本監規定之活動
    及違禁品,違者須接受懲罰性違約金新台幣伍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