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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申請臨時外僱作業應行注意事項 4
四、申請外僱須預付僱工保證金〔每日僱工總人數乘工資單價乘 45 日〕
    ,〔公務機關及本監同仁除外〕。僱工報酬以作業受刑人人數及天數
    為計算單位,每人每日僱工工資計算方式為:勞動部公告之基本工資
    除以 30 日計算。僱工終結須於三日內一次付清,但僱工期在一個月
    以上者,報酬應按月於翌月五日前繳清,若延遲付款須負擔延遲利息
    〔年息十%〕。
民國 90 年 03 月 16 日訂定
4
四  申請外僱須預付僱工保證金〔每日僱工總人數乘工資單價乘三分之二
    僱工總日數〕,〔公務機關及本監同仁除外〕。僱工報酬以作業受刑
    人人數及天數為計算單位,雜工工資每人每日新台幣伍佰貳拾元。
    僱工終結須於三日內一次付清,但僱工期在一個月以上者,報酬應按
    月於翌月五日前繳清,若延遲付款須負擔延遲利息〔年息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