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條文: |
廢/停臺灣臺中戒治所受戒治人入所須知 1一 戒治處分執行條例之法源
近年來,臺灣地區毒品氾濫,吸毒人數劇增,危害國民身心健康至鉅
,更成為危害社會治安之淵藪,為貫徹社會各界對於防制毒品之殷切
期盼及政府向毒品宣戰之決心,行政院於八十二年十二月六日將「肅
清煙毒條例」修正草案函送立法院審議,該修正法案除將法律名稱修
正為「毒品危宕防制條例」外,並參考戒毒需生理治療與心理復健雙
管齊下始足收效之實務經驗,明定對於施用毒品者,施以勒戒、強制
戒治之處分,及加強追蹤輔導。復為落實觀察、勒戒與強制戒治之執
行,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警察、勒戒及強制戒治
之執行,另以法律定之。」爰據以制定戒治處分執行條例,以為戒治
所執行戒治處分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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