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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2.05 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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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戒治所聘請戒治處遇課程師資要點 8
八 凡有前科、不良紀錄或經法院判刑確定者,不得受聘為教師;已聘用 者,得予解聘。
民國 90 年 11 月 30 日訂定
8
八 凡有前科、不良紀錄或經法院判刑確定者,不得受聘為教師;已聘用 者,得予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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