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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4 01:46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宿舍管理要點 9
九、宿舍經核准借住後即以借用通知單(附件三)通知借用人,借用人接
    獲通知後,應配合總務科簽訂宿舍借用契約(附件四)並辦理公證等
    借用手續,公證所需費用,由借用人負擔,相關手續辦理完竣後,借
    用人始可進住。
民國 100 年 02 月 24 日修正
9
九、宿舍經核准借住後即以借用通知單通知借用人,借用人接獲通知後,
    應配合總務科簽訂宿舍借用契約並辦理公證等借用手續,公證所需費
    用,由借用人負擔,相關手續辦理完竣後,借用人始可進住。
民國 94 年 09 月 16 日修正
9
九、宿舍經核准借住後即以借用通知單通知借用人,借用人接獲通知後,
    應配合總務科簽訂宿舍借用契約並辦理公證等借用手續,公證所需費
    用,由借用人負擔,相關手續辦理完竣後,借用人始可進住。
民國 88 年 05 月 03 日修正
9
九  本監員工,凡合於第五點之規定者,由申請人填具宿舍申請表 (如附
    件一) 送總務科審核轉陳,並同時繳驗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無
    自有房屋者,請附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稅捐機關財產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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