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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宿舍管理要點 8
八、申借宿舍,經審查符合規定者,按積點多寡之順序抽籤核借。積點相
    同,宿舍不敷分配,無法決定優先順序時,以抽籤決定之。新到職人
    員自到職日起,得併入與登記在先者按積點多寡依序分配。
民國 100 年 02 月 24 日修正
8
八、申借宿舍,經審查符合規定者,按積點多寡之順序抽籤核借。積點相
    同,宿舍不敷分配,無法決定優先順序時,以抽籤決定之。新到職人
    員自到職日起,得併入與登記在先者按積點多寡依序分配。
民國 94 年 09 月 16 日修正
8
八、申借宿舍,經審查符合規定者,按積點多寡之順序抽籤核借。積點相
    同,宿舍不敷分配,無法決定優先順序時,以抽籤決定之。新到職人
    員自到職日起,得併入與登記在先者按積點多寡依序分配。
民國 88 年 05 月 03 日修正
8
八  申借宿舍,經審查符合規定者,按積點多寡之順序抽籤核借。積點相
    同,宿舍不敷分配,無法決定優先順序時以抽籤決定之。新到職人員
    自到職日起,得併入與登記在先者按積點多寡依序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