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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宿舍管理要點 7
七、本監宿舍分配之積點計算標準如下:
(一)職級:最高總點數佔百分之廿,依據官等之高低計點,技、工友比
      照雇員級計點。
(二)年資:最高總點數佔百分之廿五,按到職先後計點。在法務部所屬
      監、院、所服務之年資予以計點(臨時僱用年資不予計算);其他
      機關服務之年資應減半計點,退休後再任職者其退休前之年資不予
      計點。
(三)考績:最高總點數佔百分之廿,按其最近三年內考績等第計點。
(四)眷口人數:最高總點數佔百分之廿,按其直系親屬人數(以同戶籍
      為準)之多寡計點。
(五)符合申借公有宿舍資格又無自用住宅而賃屋居住者佔最高總點數百
      分之十五。
民國 100 年 02 月 24 日修正
7
七、本監宿舍分配之積點計算標準如下:
(一)職級:最高總點數佔百分之廿,依據官等之高低計點,技、工友比
      照雇員級計點。
(二)年資:最高總點數佔百分之廿五,按到職先後計點。在法務部所屬
      監、院、所服務之年資予以計點(臨時僱用年資不予計算);其他
      機關服務之年資應減半計點,退休後再任職者其退休前之年資不予
      計點。
(三)考績:最高總點數佔百分之廿,按其最近三年內考績等第計點。
(四)眷口人數:最高總點數佔百分之廿,按其直系親屬人數(以同戶籍
      為準)之多寡計點。
(五)符合申借公有宿舍資格又無自用住宅而賃屋居住者佔最高總點數百
      分之十五。
民國 94 年 09 月 16 日修正
7
七、本監宿舍分配之積點計算標準如下:
 (一) 職級:最高總點數佔百分之廿,依據官等之高低計點,技、工友比
      照雇員級計點。
 (二) 年資:最高總點數佔百分之廿五,按到職先後計點。在法務部所屬
      監、院、所服務之年資予以計點 (臨時僱用年資不予計算) ;其他
      機關服務之年資應減半計點,退休後再任職者其退休前之年資不予
      計點。
 (三) 考績:最高總點數佔百分之廿,按其最近三年內考績等第計點。
 (四) 眷口人數:最高總點數佔百分之廿,按其直系親屬人數 (以同戶籍
      為準) 之多寡計點。
 (五) 符合申借公有宿舍資格又無自用住宅而賃屋居住者佔最高總點數百
      分之十五。
民國 88 年 05 月 03 日修正
7
七  本監宿舍分配之積點計算標準如左:
 (一) 職級:最高總點數佔百分之廿,依據官等之高低計點,技、工友比
      照雇員級計點。
 (二) 年資:最高總點數佔百分之廿五,按到職先後計點。在法務部所屬
      監、院、所服務之年資予以計點 (臨時僱用年資不予計算) ;其他
      機關服務之年資應減半計點,退休後再任職者其退休前之年資不予
      計點。
 (三) 考績:最高總點數佔百分之廿,按其最近三年內考績等第計點。
 (四) 眷口人數:最高總點數佔百分之廿,按其直系親屬人數 (以同戶籍
      為準) 之多寡計點。
 (五) 符合申借公有宿舍資格又無自用住宅而賃屋居住者佔最高總點數百
      分之十五。 (積點數依附件一、借用宿舍申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