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1:26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宿舍管理要點 4
四、申請借用本監職務宿舍之人員資格及條件,規定如下:
(一)供下列人員因職期輪調、職務需要,非留住宿舍無法執行職務者,
      於任所居住:
      1.本監編制內人員。
      2.本監基於國家政策或業務需要進用之非編制內人員。
      3.他機關編制內人員至本監服務者。
(二)前項人員得借用單房間職務宿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借用多房
      間職務宿舍:
      1.有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或身心障礙賴其扶養之已成年子女隨
        居任所。
      2.無上述眷屬隨居任所,依各機關規定任職達一定期間。
      3.本人及配偶同系軍公教人員者,借用多房間職務宿舍,以一戶為
        限。
民國 100 年 02 月 24 日修正
4
四、本監編制內員工均得依照下列規定申請借住宿舍,借住標準如下:
(一)首長宿舍係供現職首長住用。
(二)凡有直系親屬或配偶隨居任所者得申借職務宿舍,其配偶或直系親
      屬為軍公教人員及公營機構服務者,應提出未配(借)住公有宿舍
      證明書。
(三)奉派支援本監、因職期輪調至本監、或職務特別需要於任所單身居
      住者,得申請借住單身宿舍。
民國 94 年 09 月 16 日修正
4
四、本監編制內員工均得依照下列規定申請借住宿舍,借住標準如下:
 (一) 首長宿舍係供現職首長住用。
 (二) 凡有直系親屬或配偶隨居任所者得申借職務宿舍,其配偶或直系親
      屬為軍公教人員及公營機構服務者,應提出未配 (借) 住公有宿舍
      證明書。
 (三) 奉派支援本監、因職期輪調至本監、或職務特別需要於任所單身居
      住者,得申請借住單身宿舍。
民國 88 年 05 月 03 日修正
4
四  本監宿舍之管理、借用、檢修等之擬辦事項,由總務科負責辦理,涉
    及人事、會計部分由人事室、會計室會同辦理。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