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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宿舍管理要點 3
三、本監宿舍之管理、借用、檢修等之擬辦事項,由總務科負責辦理,涉
    及人事、會計及政風部分由人事室、會計室及政風室會同辦理。
民國 100 年 02 月 24 日修正
3
三、本監宿舍之管理、借用、檢修等之擬辦事項,由總務科負責辦理,涉
    及人事、會計及政風部分由人事室、會計室及政風室會同辦理。
民國 94 年 09 月 16 日修正
3
三、本監宿舍之管理、借用、檢修等之擬辦事項,由總務科負責辦理,涉
    及人事、會計及政風部分由人事室、會計室及政風室會同辦理。
民國 88 年 05 月 03 日修正
3
三  本監宿舍之管理、借用、檢修等事項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悉依本要
    點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