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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宿舍管理要點 20
二十、總務科應經常派員調查宿舍使用情形,宿舍借用人不得規避、妨礙
      或拒絕。
      宿舍借用人違反本要點有關規定者,即終止借用契約,並將宿舍騰
      空交回。
民國 100 年 02 月 24 日修正
20
二十、總務科應經常派員調查宿舍使用情形,宿舍借用人不得規避、妨礙
      或拒絕。
      宿舍借用人違反本要點有關規定者,即終止借用契約,並將宿舍騰
      空交回。
民國 94 年 09 月 16 日修正
20
二十、總務科應經常派員調查宿舍使用情形,宿舍借用人不得規避、妨礙
      或拒絕。
   宿舍借用人違反本要點有關規定者,即終止借用契約,並將宿舍騰
      空交回。
民國 88 年 05 月 03 日修正
20
二十  總務科凡有宿舍謄空時,應即公告辦理申借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