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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宿舍管理要點 19
十九、宿舍之水電費、瓦斯費等費用,應由借用人自行負擔。
民國 100 年 02 月 24 日修正
19
十九、宿舍之水電費、瓦斯費等費用,應由借用人自行負擔。
民國 94 年 09 月 16 日修正
19
十九、宿舍之水電費、瓦斯費等費用,應由借用人自行負擔。
民國 88 年 05 月 03 日修正
19
十九  宿舍內不得酗酒、賭博、喧嘩、放置違禁物品及其他不正當行為。
      違反前項規定依事務管理則有關規定及宿舍配備契約書之約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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