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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宿舍管理要點 18
十八、宿舍內不得酗酒、賭博、喧嘩、放置違禁物品及其他不正當行為。
      違反前項規定依宿舍管理手冊有關規定及宿舍借用契約書之約定辦
      理。
民國 100 年 02 月 24 日修正
18
十八、宿舍內不得酗酒、賭博、喧嘩、放置違禁物品及其他不正當行為。
      違反前項規定依事務管理手冊有關規定及宿舍借用契約書之約定辦
      理。
民國 94 年 09 月 16 日修正
18
十八、宿舍內不得酗酒、賭博、喧嘩、放置違禁物品及其他不正當行為。
      違反前項規定依事務管理手冊有關規定及宿舍借用契約書之約定辦
      理。
民國 88 年 05 月 03 日修正
18
十八  宿舍借住人,應將所置宿舍內燃料妥慎存儲並與火種隔離,如非因
      天災或不可抗之事致引起火災,而造成公有財務之損失,借住人應
      負一切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