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宿舍管理要點 15
十五、依宿舍管理手冊或其他相關規定(包括契約約定),借用人應交還
      宿舍者,應將宿舍回復原狀,騰空交還,且不得要求任何補償,宿
      舍之交還,應向總務科辦理點交手續。
民國 100 年 02 月 24 日修正
15
十五、依「事務管理手冊」、本要點或其他相關規定(包括契約約定),
      借用人應交還宿舍者,應將宿舍回復原狀,騰空交還,且不得要求
      任何補償。
      宿舍之交還,應向總務科辦理點交手續。
民國 94 年 09 月 16 日修正
15
十五、依「事務管理手冊」、本要點或其他相關規定 (包括契約約定) ,
      借用人應交還宿舍者,應將宿舍回復原狀,騰空交還,且不得要求
      任何補償。
      宿舍之交還,應向總務科辦理點交手續。
民國 88 年 05 月 03 日修正
15
十五  宿舍借住人未依規定遷入居住,或擺放傢俱、衣物,而未在宿舍起
      居生活者;或遷入居住後,無正當理由未實際居住達三個月者,應
      即終止借用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