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宿舍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得終止借用契約,借用人應配合搬遷: (一)倒塌、毀損致不堪居住。 (二)因公共設施開闢或為應各機關發展需要而拆除。 (三)用途變更、用途廢止、管理機關變更等。 (四)其他無法繼續為宿舍使用或有特別考量,須收回時。
十四、宿舍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得終止借用契約,借用人應配合搬遷: (一) 倒塌、毀損致不堪居住。 (二) 因公共設施開闢或為應各機關發展需要而拆除。 (三) 用途變更、用途廢止、管理機關變更等。 (四) 其他無法繼續為宿舍使用或有特別考量,須收回時。
十四 依「事務管理規則」、本要點或其他相關規定 (包括契約約定) , 借用人應交還宿舍者,應將宿舍回復原狀,謄空交還,且不得要求 任何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