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現行條文: |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宿舍管理要點 13十三、宿舍借用人應實際居住,有下列情形之一,即屬不符實際居住之認
定標準,應即終止借用:
(一)連續三十日以上未居住者。
(二)三個月內居住日數累計未達四十五日者。
(三)對出國、至大陸地區等特殊情形,不受前二款之限制,惟於一年
內居住日數累計仍未達一百八十三日者。
(四)經本監宿舍訪查三次均未獲回覆,且不能提出未有前三款認定標
準之具體說明者。
借用人因疾病、傷害,經提出合法醫療機構開立之住院治療證明者
,或因其他重大事故,為維護其生命、身體、健康之必要致未居住
於宿舍,經提出佐證資料,並經本監審核確認屬實者,不受前項之
限制。
宿舍借用人因學術研究、執行特殊任務或借調奉派等因素出國駐外
期間,其原同住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或身心障礙賴其扶養之已
成年子女有一人以上續住於宿舍,無第一項各款情事,或有第一項
各款情事但符合前項規定者,視為有居住事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