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宿舍借住人未依規定遷入居住,或僅擺放傢俱、衣物,而未在宿舍 起居生活者;或遷入居住後,無正當理由未實際居住達三個月者, 應即終止借用契約。
十三 宿舍借用人不得將宿舍出 (分) 租、轉借、調換、轉讓、增建、改 建、經營商業或作其他用途及違反契約約定之行為。 宿舍借用人違反前項規定,經查獲者,即取消其借住權利,借用人 並應即將宿舍回復原狀後謄空交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