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宿舍經核借後不得挑選、更換,如借住通知單送達十五日內不辦妥前 條規定手續時,除有特殊原因,經事前報請核准者外,以放棄論,且 不得保留其原登記次序,並於二年內不得再申請登記。
十 宿舍經核准借住後即以借用通知單 (如附件二0 通知受借人,應於十 五日內檢具填妥之公證請求書 (如附件三) 公證書 (如附件四)宿舍 借用契約書 (如附件五) ,並完成公證手續後送總務科,經認可後始 可將宿舍交與受借人進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