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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收容人申請返家探視審核要點 6
六、收容人返家探視除往返路程所需時間外,探視時間以不逾一小時為限
    。
民國 102 年 12 月 24 日修正
6
六、收容人返家探視除往返路程所需時間外,探視時間以不逾一小時為限
    。
民國 102 年 02 月 18 日修正
7
七、收容人返家探視除往返路程所需時間外,探視時間以不逾一小時為限
    。
民國 100 年 02 月 24 日修正
7
七、收容人返家探視除往返路程所需時間外,探視時間以不逾一小時為限
    。
民國 94 年 09 月 16 日修正
7
七、收容人返家探視除往返路程所需時間外,探視時間以不逾一小時為限
    。
民國 94 年 06 月 17 日修正
7
七、收容人返家探視除往返路程所需時間外,探視時間以不逾一小時為限
    。
民國 89 年 12 月 15 日訂定
7
七  收容人返家探視除往返路程所需時間外,探視時間以不逾一小時為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