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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收容人申請返家探視審核要點 3
三、收容人申請返家探視之地區以有交通工具可到達並能於當日下午五時
    返監者為限。
民國 102 年 12 月 24 日修正
3
三、收容人申請返家探視之地區以有交通工具可到達並能於當日下午五時
    返監者為限。
民國 102 年 02 月 18 日修正
3
三、收容人申請返家探視之地區以有交通工具可到達並能於當日下午五時
    返監者為限。
民國 100 年 02 月 24 日修正
3
三、收容人申請返家探視之地區以有交通工具可到達並能於當日下午五時
    返監(所)者為限。
民國 94 年 09 月 16 日修正
3
三、收容人申請返家探視之地區以有交通工具可到達並能於當日下午五時
    返監 (所) 者為限。
民國 94 年 06 月 17 日修正
3
三、收容人申請返家探視之地區以有交通工具可到達並能於當日下午五時
    返監 (所) 者為限。
民國 89 年 12 月 15 日訂定
3
三  收容人申請返家探視之地區以有交通工具可到達並能於當日下午五時
    返監 (所) 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