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屏東監獄替代役役男伙食實施要點 4
四  因家庭因素之役男,如有經常性返家,其伙食以個案簽報處理,原則
    以用餐日數計費,退款計算方式為 (90  元*當月未用餐日數) 。
民國 90 年 03 月 16 日修正
4
四  因家庭因素之役男,如有經常性返家,其伙食以個案簽報處理,原則
    以用餐日數計費,退款計算方式為 (90  元*當月未用餐日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