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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屏東監獄替代役役男伙食實施要點 2
二  役男遇有請假情事,予以退款如下:
    1 婚假、喪假等,於假後簽報核准退款。
    2 公假、病假 (未住院) 、榮譽假等連續三日以上 (含三日) 於假後
      簽報核准退款。
    3 病假住院者於出院後檢具收據或住院證明簽報依日數退回伙食費。
    4 遇有臨時要事外出,不予退款。
    5 伙食費退款標準以日計算  每日 90 元。
民國 90 年 03 月 16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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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役男遇有請假情事,予以退款如下:
    1 婚假、喪假等,於假後簽報核准退款。
    2 公假、病假 (未住院) 、榮譽假等連續三日以上 (含三日) 於假後
      簽報核准退款。
    3 病假住院者於出院後檢具收據或住院證明簽報依日數退回伙食費。
    4 遇有臨時要事外出,不予退款。
    5 伙食費退款標準以日計算  每日 9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