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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屏東監獄垃圾分類資源回收實施要點 2
二  垃圾經由分類,將可回收之垃圾再利用,不可回收之垃圾予以焚化或
    掩埋,以達到減量化,效率化、衛生化、資源化及經濟化之目標。
民國 90 年 04 月 16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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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垃圾經由分類,將可回收之垃圾再利用,不可回收之垃圾予以焚化或
    掩埋,以達到減量化,效率化、衛生化、資源化及經濟化之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