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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屏東監獄收容人貧困救濟要點 3
三  申請人在監之作業勞作金額度無法再提撥使用及保管金結存在三百元
    以下。
民國 86 年 09 月 23 日訂定
3
三  申請人在監之作業勞作金額度無法再提撥使用及保管金結存在三百元
    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