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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屏東監獄收容人貧困救濟要點 2
二  各場舍於每月二十六日前將【貧困救濟申請單】交由內勤彙整,按月
    陳核,戒護科並製作【貧困救濟名冊】予領用人簽收。
民國 86 年 09 月 23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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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各場舍於每月二十六日前將【貧困救濟申請單】交由內勤彙整,按月
    陳核,戒護科並製作【貧困救濟名冊】予領用人簽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