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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屏東監獄收容人貧困救濟要點 1
一  以貧困、無人接濟之收容人為對象,於每月二十五日前,由當事人向
    場舍主管提出。
民國 86 年 09 月 23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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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以貧困、無人接濟之收容人為對象,於每月二十五日前,由當事人向
    場舍主管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