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戒治處分執行條例第 21 條、第 31 條;監獄行刑法第 70 條暨監 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 83 條之規定訂定本注意事項。
依監獄行刑法第七十條,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八十三條訂立注意事項如 左: 一 寄入物品、菜餚限重應在二公斤,請先行過磅,切勿超重。 二 物品之寄入,應由收容人家屬、親友於接見處,憑身份証件登記後, 始許可之,未符合規定者,不准送入。 三 為防夾帶 (藏) 摻雜違禁品、有礙收容入健康及維護監獄紀律,下列 各項禁止寄入。 (一) 物品、食品部份: 罐頭、泡麵、瓜子、不透明糖果、餅干、麵包花生、蜜餞、肉鬆、 魚鬆、或摻雜中藥的食品、炒蛋、醃製品、泡菜類、涼拌類食品、 米糕、麵食類、大腸、壽司、米血、粽子、肉圓、芋丸、魷魚絲 ( 片) 、檳榔等。 易釀酒之水果食品,如:鳳梨、葡萄、李子、龍眼、荔枝、楊桃、 香蕉、甘蔗、檸檬、枇杷、草莓、桃子、芒果青、玉米等。 粉末食品及可沖泡性飲料如:咖啡、茶葉、奶粉、奶精、水果粉末 、洛神花、菊花等。 不透明或不易檢查食品,食物上撤有不明粉末者。 (二) 日常必需用品部分: 視聽器材、電器用品、非教學錄音帶、錄影帶、耳機、喇叭、通訊 器、大哥大、手錶、皮帶、筆、墨、硯台、乾電池、保溫杯、熱水 器、賭具等。 泡茶用具、鞋類、郵票、信封、信紙、沐浴乿、洗髮乳、不透明洗 髮精洗髮粉、洗衣粉、牙粉、牙膏、痱子粉等。 危險物品及管制物品:利器、引火器、繩索、通信器、煙酒、飾品 、玻璃、刮鬍刀具等。 書報雜誌類其內容有礙身心健康或改過遷善和新聞局禁止發行者。 藥品 (含中、西藥) 。 四 送入菜餚應予檢查,故須剁踤或切片,以簡單易食乾燥為原則,不許 附有湯汁或冰凍過易腐類食品,蝦應去殼,蟹類應去除腳及殼。 五 送入水果檢查時得予切塊,皮厚之水果應去皮後始可寄入。 六 衣物類、棉製品、須經本監浸水處理檢查。 七 其他未列舉之物品是否准予送入,比照已列舉者之類性質,並考慮對 戒護安全之影響性而定。 八 寄入之物品中若夾帶 (藏) 摻雜違禁品,被查獲一律退回或登入簿冊 予以銷毀或廢棄,該領受物品之收容人依違規議處,如經查有涉及不 法者將移送檢察署偵辦。 九 符合接見規定之親友,雖未辦理接見,得准寄入金錢、菜餚、物品、 但需親自辦理,請人代送者,不准寄入。 十 本注意事項,經監務委員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