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05 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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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停
臺灣屏東監獄物料複驗站檢查實施辦法 5
五 本監與作業廠商訂立委託加工契約或合作社貨品、收容人主副食品廠 商訂立合約時,應於契約或合約中載明不得為收容人夾帶違禁物品之 違約責任條款,並確實依約執行,如涉嫌違法,即移送偵辦。
民國 87 年 01 月 16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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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本監與作業廠商訂立委託加工契約或合作社貨品、收容人主副食品廠 商訂立合約時,應於契約或合約中載明不得為收容人夾帶違禁物品之 違約責任條款,並確實依約執行,如涉嫌違法,即移送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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