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05 10:16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屏東監獄物料複驗站檢查實施辦法 4
四  戒護區內載物車輛之駕駛、由中央台派專人擔任,原車之司機不得進
    入戒護區,如確因事實需要,須由運送車輛司機自行駕駛時,應有戒
    護人員陪同並請其將攜帶物品放置於車檢站置物櫃,經檢查衣物後,
    始予放行,並應請廠商提供擔任運送司機之背景資料,隨時查證。
民國 87 年 01 月 16 日訂定
4
四  戒護區內載物車輛之駕駛、由中央台派專人擔任,原車之司機不得進
    入戒護區,如確因事實需要,須由運送車輛司機自行駕駛時,應有戒
    護人員陪同並請其將攜帶物品放置於車檢站置物櫃,經檢查衣物後,
    始予放行,並應請廠商提供擔任運送司機之背景資料,隨時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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