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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屏東監獄新收受刑人管理考核實施要點 5
五  新收受刑人有疾病或行動不便者,應立即通知衛生科醫生加以診察,
    並視實際情形收容於醫務中心病房。新收受刑人情緒不穩有自殺、脫
    逃、暴行或其他擾亂秩序之虞者,收容於鎮靜室。
民國 86 年 11 月 01 日訂定
5
五  新收受刑人有疾病或行動不便者,應立即通知衛生科醫生加以診察,
    並視實際情形收容於醫務中心病房。新收受刑人情緒不穩有自殺、脫
    逃、暴行或其他擾亂秩序之虞者,收容於鎮靜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