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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屏東監獄新收受刑人管理考核實施要點 2
二  新收受刑人應按刑期之長短,分別監禁管理考核。
民國 86 年 11 月 01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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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新收受刑人應按刑期之長短,分別監禁管理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