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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屏東監獄違規隔離受刑人解罰後考核要點 3
三  隔離舍解罰後,移入考核房考核者期限如下:
    懲處停見一次,停止戶外活動三日者,考核期間三星期。
    懲處停見二次,停正戶外活動五日者,考核期間五星期。
    懲處停見三次,停正戶外活動七日者,考核期間七星期。
    以上考核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個月,但依受刑人之身心狀況或其他
    特殊情形,提經監務委員會議,得縮短或延長之。
民國 87 年 01 月 16 日修正
3
三  隔離舍解罰後,移入考核房考核者期限如下:
    懲處停見一次,停止戶外活動三日者,考核期間三星期。
    懲處停見二次,停正戶外活動五日者,考核期間五星期。
    懲處停見三次,停正戶外活動七日者,考核期間七星期。
    以上考核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個月,但依受刑人之身心狀況或其他
    特殊情形,提經監務委員會議,得縮短或延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