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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屏東監獄戒護收容人返家奔喪應遵守事項 9
九  不可接受饋贈、收紅包或任何飲料、飲食招待。
民國 86 年 10 月 16 日訂定
9
九  不可接受饋贈、收紅包或任何飲料、飲食招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