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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屏東監獄戒護收容人返家奔喪應遵守事項 6
六  不得對外連絡。
    上列規定事項,保證確實遵守,應服從戒護人員之命令,如有違反,
    願意接受最嚴厲之處分。

        收容人:              捺指紋:            年    月    日
民國 86 年 10 月 16 日訂定
6
六  不得對外連絡。
    上列規定事項,保證確實遵守,應服從戒護人員之命令,如有違反,
    願意接受最嚴厲之處分。

        收容人:              捺指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