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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屏東監獄戒護收容人返家奔喪應遵守事項 4
四  應於到達目的地後,最遲一小時內服從指揮立即返監,如有違反規定
    或其他影響戒護安全者,得隨時提前帶返本監。
民國 86 年 10 月 16 日訂定
4
四  應於到達目的地後,最遲一小時內服從指揮立即返監,如有違反規定
    或其他影響戒護安全者,得隨時提前帶返本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