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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屏東監獄戒護收容人返家奔喪應遵守事項 3
三  沿途不得藉口要求轉往他處或停留,應直達目的地 (殯儀館或喪宅)
    ,抵達目的地後,祇限於靈堂拜祭,不得要求到房間或其他地方。
民國 86 年 10 月 16 日訂定
3
三  沿途不得藉口要求轉往他處或停留,應直達目的地 (殯儀館或喪宅)
    ,抵達目的地後,祇限於靈堂拜祭,不得要求到房間或其他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