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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監獄戒護收容人返家奔喪應遵守事項 2
二 返家探視之收容人應依法使用戒具腳鐐、手梏,途中不得以任何理由 要求開啟戒具。
民國 86 年 10 月 16 日訂定
2
二 返家探視之收容人應依法使用戒具腳鐐、手梏,途中不得以任何理由 要求開啟戒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