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屏東監獄戒護收容人返家奔喪應遵守事項 2
二  返家探視之收容人應依法使用戒具腳鐐、手梏,途中不得以任何理由
    要求開啟戒具。
民國 86 年 10 月 16 日訂定
2
二  返家探視之收容人應依法使用戒具腳鐐、手梏,途中不得以任何理由
    要求開啟戒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