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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屏東監獄戒護收容人返家奔喪應遵守事項 1
一  收容人已瞭解應遵守之規定,否則其聲請人、具切結書人、保證人及
    幫助之親友均應連帶負刑責。
民國 86 年 10 月 16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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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收容人已瞭解應遵守之規定,否則其聲請人、具切結書人、保證人及
    幫助之親友均應連帶負刑責。